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许可的,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不得给予相关行政许可。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