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阅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记录,核查消防设施、器材等的管理情况;

(二)查看、测试消防设施、器材,核查防火检查、巡查和检测、维修保养的实施情况;

(三)询问现场工作人员,核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通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场所或者部位予以临时查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