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对生产、生活中可能引发火灾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布禁令。有关单位、个人必须遵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