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建筑物的统一管理机构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时,建筑物共用各方应当配合,接受防火检查和巡查,保障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维护费用,联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参加消防演练。建筑物共用各方不得妨害其他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不得妨碍消防设施使用;发现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通知建筑物统一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