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第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依法上报审批。消防站、消防战勤保障和消防培训基地规划建设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