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