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八条有效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