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供资金保障,保证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适应市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