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供资金保障,保证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适应市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