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和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民体育健身工作。市和县级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民体育健身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