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未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并处以建设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