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将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