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民主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审核财务计划;

(二)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以及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审查各项收支,否决不合理支出,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求,决定审查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并公布审查结果;

(五)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六)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在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期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其误工补贴。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