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实施监理:(一)具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二)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