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山林保护工作,组织山林经营管理者建立护林组织,督促山林经营管理者订立护林公约,履行山林保护职责。山林经营管理者应当合理安排山林保护资金,配备相应护林人员,健全日常保护和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