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山林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不低于本省确定的公益林补偿资金标准,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补偿资金。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山林生态建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