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的采石厂应当依法予以关闭。山林经营管理者或者责任人应当制订计划,逐步将损毁的山林和裸露的林地恢复植被;植被无法恢复的,应当进行美化。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