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

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的采石厂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山林经营管理者或者责任人应当制订计划,逐步将损毁的山林和裸露的林地恢复植被;植被无法恢复的,应当进行美化。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