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在乡、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督促,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