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在乡、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督促,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