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许可后不得随意修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修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审查符合要求且确需修改的,可以变更规划许可。因变更规划许可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