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按规定报审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