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按规定报审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