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血液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市血液中心应当制定采供血计划,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开展采供血工作,保证献血者安全和血液质量。

储血点应当对辖区内用血医院提供技术支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