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