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