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