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