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用于补充建设占用耕地的,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