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