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家颁布的规程、规范的规定,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州、县级、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