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三条已修改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和转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