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产品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不得开展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或者商品信息发布活动;不得违法设立产品的报验、准产、准销、准用、登记制度。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