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和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的《山东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