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