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章 质量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销售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进货质量、标识、包装进行检查。对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识不符合规定或者质量可疑的产品应当拒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