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章 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有效判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应以强制性标准为依据;没有强制性标准的,以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指标为依据;不注明、不提供产品采用的标准以及产品采用的标准、质量指标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其质量判定依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