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章 监督检查第十条有效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抽样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再对经检验判为合格的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实施监督检查。但因举报或者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除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