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第五章 矿区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不得哄抢、侵吞、盗窃煤矿矿区的煤炭产品,不得扰乱矿区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