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道路、桥涵发生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是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交通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