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通过城市道路和桥涵的,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统一,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因采取保护措施所许多费用,由使用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