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占道许可证悬挂在占道范围内的醒目处;

(二)按照批准的期限、范围和用途占用,不得转让、出租;

(三)建筑施工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并且按照规定修筑临时围栏;

(四)占用期满及时清除占道屋子,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且在48小时内通知是这个内设施管理部门验收。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