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法规案由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二)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关于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市人民政府应当由副市长或者委托的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作说明。

法规案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和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对主要问题和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中予以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