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