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反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