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