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帮助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村集体资产等事务,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有关行政事务,并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