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十五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辞职:(一)以权谋私,在村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二)玩忽职守,给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四)在民主评议中,半数以上村民认为不称职的;(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其他情形。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要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