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辞职:

(一)以权谋私,在村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玩忽职守,给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四)在民主评议中,半数以上村民认为不称职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其他情形。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要求。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