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