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或者抚恤。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