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森林防火戒严公告。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山,禁止携带火种进山。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