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市、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