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