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证书确定的资质许可范围开展评价业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