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组织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